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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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泉法第六條第一項 ,經主管機關認定無影響溫泉泉量、泉質、特別景觀或造成環境污染等為開發行為之適用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095046004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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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溫泉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開發行為」經主管機關認定無影
響溫泉泉量、
泉質、特別景觀或造成環境污染,且符合以下
目的者,不在此限:
一、為保護溫泉露頭免受天然災害破壞,所採取之水土保持
、緊急搶修險
等改變自然景觀措施之行為。
二、為引取地熱(蒸氣)、海底溫泉、泥漿溫泉之必要工作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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