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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照明管理單位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檢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60460543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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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各檢查人員依據道路照明管理單位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
    定執行現場
檢查工作有作業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指定能源用戶,指管理路燈之法人、設有代表
    人或管理人
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三、檢查人員應依下列流程執行檢查工作:
 (一)檢查前應備文件及準備工作:
   1.檢查人員應先確認受檢查道路照明設施之管理單位(即指定
     能源用
戶),並請指定能源用戶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到場。
   2.檢查人員應攜帶足資辨別職務之識別證件。
   3.本項政策相關法令。
   4.檢查通知函、檢查紀錄表暨舉發通知書(附表一)。
   5.拍照或攝影設備。
 (二)現場檢查作業程序,應依下列流程說明辦理(道路照明管理
     單位應遵
行之節約能源規定現場檢查作業流程圖,如附圖一
      ):
   1.檢查人員於檢查時,應先出示識別證件,並會同指定能源
     用戶進行
實地檢查。
   2.檢查人員得不定期以隨機或指定方式檢查指定能源用戶之
   路燈。如
為檢舉案件,應至檢舉範圍進行檢查。
   3.檢查人員應將現場檢查過程及結果,填具檢查紀錄表暨舉
     發通知書
(附表一),並進行現場拍照或攝影存證。
   4.現場填具之檢查紀錄表暨舉發通知書,應要求受檢查之指
     定能源用
戶簽名或蓋章,乙聯(通知聯)交付受檢查之指定
     能源用戶,甲聯(存
根聯)留存主管機關備查。
   5.執行檢查時,應對受檢查指定能源用戶說明本項政策執行
     方式。
四、檢查人員於執行現場檢查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檢查文件之送達:
   1.如現場受檢查之指定能源用戶拒絕簽名或蓋章,檢查人員
     應於檢查
紀錄表暨舉發通知書之受檢查指定能源用戶簽章
     欄位註明,並由主
管機關依職權為送達。
   2.指定能源用戶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檢查人員應於
     檢查紀錄
表暨舉發通知書註明,並由主管機關依職權為送
     達。
 (二)檢查結果之處理:
   1.指定能源用戶於第一次檢查合格後,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紀
     錄表暨舉
發通知書報請主管機關辦理結案及存查建檔。
   2.指定能源用戶有檢查不合格需進行複查者,應依下列作業
     程序辦理:
    (1)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紀錄表暨舉發通知書報請主管機關填
       具裁處
書(附表二),通知指定能源用戶限期改善並以回
       覆表(附表三)
向主管機關通報改善情形。
    (2)主管機關於接獲指定能源用戶通知改善完成或屆改善期
       限之次
日起,應派員進行複查;複查結果仍未符合規定
       者,依法予以裁
罰(裁處書如附表二),並依規定再限期
       辦理至完成改善為止。
    (3)複查合格後,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紀錄表暨舉發通知書及
       複查案件
解除列管單(附表四)報請主管機關辦理銷案及
       存查建檔。
五、檢查人員依前點規定執行現場檢查時,如指定能源用戶無正
  當理由規
避、妨礙或拒絕致無法達成檢查目的時,檢查人員
  應於檢查紀錄表暨
舉發通知書將前揭情形作成紀錄,報請主
  管機關依能源管理法第十九
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所定之檢查表單格式,得由各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