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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適用發電期間自100年7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止,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10460390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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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第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電業及用電戶設置自用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30萬瓩以上者,一


百零一年度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如下:

 


一、燃煤:每度電新臺幣 0.0048 元。

 


二、燃油:每度電新臺幣 0.0041 元。

 


三、燃氣:每度電新臺幣 0.0035 元。

 


四、核能:每度電新臺幣 0.0019 元。

 


五、自用發電設備:每度電新臺幣 0.004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