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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指定蒸汽鍋爐用途得不適用「指定能源用戶使用蒸汽鍋爐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60460102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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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指定能源用戶使用蒸汽鍋爐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第2點第8款

公告事項:
一、能源用戶之蒸汽鍋爐,以14%以上熱值比率生質燃料混燒化


  石燃料(煤炭、燃料油或天然氣)產製蒸汽者,得不適用旨

 


  揭規定。

 


二、前項所稱生質燃料,係指木顆粒燃料、棕櫚殼或菇類栽培介

 


  質廢棄物。

 


三、第1項所稱熱值比率,係依據能源用戶於連續12個月期間內

 


  操作該蒸汽鍋爐之各種燃料使用量乘以其燃料熱值,分別計

 


  算各種燃料入熱量及年度總入熱量(各種燃料入熱量之總和)

 


  ,並以生質燃料入熱量除以年度總入熱量所得比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