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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50460628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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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一、本公告適用之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
    簡稱 CNS)3910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二、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應依CNS 3910規定,試驗各貯水桶容量及每二十
    四小時備用損失(以下簡稱 E24)實測值。
    前項 E24實測值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且不得
    高於標示值及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如附表一)。
 
三、廠商製造或進口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登錄帳號
    及密碼,以使用管理系統:
  (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申請表(如附表二)
        。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廠商取得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如附表三)
        。
  (二)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並
        將其彩色掃描電子檔上傳至管理系統。
  (三)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證,且不得為廠商或其轉投資事業所屬實
        驗室作成之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安規試驗報告及能源效率測試報
        告影本或電子檔光碟片;以報告影本檢具時,應加蓋公司印鑑於
        該影本上。
  (四)前款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所登載之測試型號,與申請能源效率分級
        標示之產品型號不同,如係於同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
        認可證書時,並應檢具能源效率符合型式聲明書(如附表四)。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點能源效率測試報告之 E24標示值,按冰溫熱型
    飲水供應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如附表五)核定申請產品之能源效
    率等級。
 
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廠商製造或進口冰溫熱型飲水供
    應機時,應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一)黏貼於正面明顯處或
    附於使用說明書;陳列或銷售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時,應於正面明顯
    處黏貼或懸掛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
 
七、前點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應符合附圖一所定規格,並以彩色方式呈現
    ,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致消費者無法辨識,僅得依等比例放大。
 
八、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廠商於陳列或銷售處所使用之產
    品型錄,應於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圖形旁,明確顯示其能源效率分級
    標示圖(如附圖二)。如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產品資訊以文字或表格
    方式呈現,應加註 E24標示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九、廠商製造或進口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
    新申請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設計變更,致影響能源效率等級。
  (二)型號變更。
 
十、廠商應於每年二月底前,至管理系統填報前一年度各型號冰溫熱型飲
    水供應機銷售數量。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辦理抽測;抽測產品
      型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
      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其抽測結果 E24實測值應在標示值的百
      分之一百零五以下,且符合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
      及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
      抽測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複測;
      複測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機型抽測數量之二倍,複測相關費用由廠
      商負擔。
      未辦理抽測、複測或複測結果未全數符合規定者,依能源管理法第
      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並廢止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之核
      准。但廠商因停止製造或停止進口,致無法辦理能源效率檢查時,
      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註銷產品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將前項資訊公布於管理
      系統。
 
十二、前點抽測數量,依前一年度製造或進口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之總數
      量,每一千台檢查一台;總數量未達一千台者,亦檢查一台;惟中
      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整檢查型號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