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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照明管理單位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經濟部經能字第1040460382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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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一、本規定適用之能源用戶,指管理路燈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

  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依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河川管理辦法、地方

   自治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之道路。但專供行人或自行車使

   用者,不在此限。

(二)路燈:指作為道路照明用途,且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以下簡稱CNS9118道路照明燈具或CNS15233發光二極體

   道路照明燈具規定之燈具及光源種類。

(三)水銀燈:指符合CNS2658高壓水銀燈泡規定之光源。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能源用戶禁止使用水銀

  燈作為路燈之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