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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適用發電期間自103年7月1日至104年6月30日止,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40460030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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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 據:
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電業及用電戶設置自用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 30 萬瓩以上者,一百零四年度繳交再生
能源發展基金費率如下:
一、燃煤:每度電新臺幣 0.0247 元。
二、燃油:每度電新臺幣 0.0234 元。
三、燃氣:每度電新臺幣 0.0168 元。
四、核能:每度電新臺幣 0.0095 元。
五、自用發電:每度電新臺幣 0.021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