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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裝置容量合併計算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10460412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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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不及五百瓩者,不受電業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限制。」查其立法意旨係放寬設置者之資格、免除工作許可證與登記之申請及發電事項之報告、售電不限餘電等事項,以簡化小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程序,提升設置小型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之意願。惟為避免同一主體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人以分案設置方式規避電業法,或以小裝置容量取得相對優惠電能躉購費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前項各款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下列地點之一者,其申請人以一人為限,且裝置容量並應合併計算」對於「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係指裝置容量同屬不及五百瓩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