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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核釋「天然氣事業法」第33條所稱公用天然氣事業得供應之「其他相關業者」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20460170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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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得供應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業者,但不得影響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供氣業務。」、「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運輸或其他相關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基於上開第一項所定「不得影響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供氣業務」考量,上開第二項所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得供應之「其他相關業者」,指第一項所定家庭、商業、服務業、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及運輸業以外之所有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