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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石油管理法」第17條第5項,應加入當地加油站同業公會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20460183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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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業者依「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經營加油站業者,應加入當地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係指其營業主體應加入加油站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加油站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境內無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應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本部91年2月22日經能字第09104604400號令,予以廢止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