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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核釋「石油管理法」第14條第3項第3款所稱「依法登記」係指「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50213363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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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依法登記」,係指經營液化石油氣經銷、分裝或零售業務者,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相關規定申請設立登記,並應登記液化石油氣供應業為所營事業(業務);另該款所稱「經營」,係指經常性買入賣出之營業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就買入賣出之營業行為,必須有經常反覆為之,以圖獲利之意,且客觀上足以判斷行為人已開始從事該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