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一、法源依據:依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
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一)每度平均電價=〔(購電支出(含利潤)+輸配電支出(含利潤
)+售電服務費用)+公用售電業合理利潤〕/售電度數
(二)公用售電業合理利潤
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依「電業法」第
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專業分工前,採行先計算全公司合理利潤後
,再依下列計算方式分配各業別利潤:
1.全公司合理利潤計算:
全公司合理利潤=費率基礎×投資報酬率(3%~5%)
費率基礎=(固定資產重置現值+營運資金)×最適自有資金
率(30%)
註:
(1)固定資產包含「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及「在建中固定
資產」
〔固定資產係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之會計科(項
)目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2)營運資金=台電公司「現金轉換循環天數」×「每天營運
現金支出」
2.各業別利潤分配:
各業別利潤=業主貢獻+員工貢獻
=全公司合理利潤×50%×各業別費率基礎占比+
全公司合理利潤×50%×各業別員工人數占比
三、公式相關計算因子
(一)購電支出(含利潤):分為外部購電支出及內部購電支出
1.外部購電支出(電能供應)
係指公用售電業向民營電廠及自用發電設備業者等購買電能之
費用(內含全數電力成本及業者之利潤),因輸配電支出已包
含向外部發電業者等購買輔助服務及傳輸損失之成本,為避免
重複計算,須扣除外部電力作為輔助服務及傳輸損失之容量或
能量收入。
2.內部購電支出(電能供應)
(1)係指公用售電業向台電公司之發電業購買電能之費用(內含
全數電力成本及其利潤)。其中,供作電能供應之自發電成
本再依會計科目細分為燃料成本、稅捐及規費、折舊、利息
、用人費用、維護費用、其他營業費用、其他電業經營相關
費用,並扣除提供輔助服務收入、提供傳輸損失收入、其他
營業收入。
(2)因輸配電支出已包含向台電公司發電業購入輔助服務及傳輸
損失之成本,為避免重複計算,須扣除台電公司發電業作為
輔助服務及傳輸損失之容量或能量收入。
(二)輸配電支出(含利潤)
係指公用售電業向輸配電業購買輔助服務、傳輸損失、調度服務
及轉供電能服務之支出(含成本及利潤)。
(三)售電服務費用
係指公用售電業之各項服務費用,依會計科目細分為稅捐及規費
、折舊、利息、用人費用、維護費用、其他營業費用、其他電業
經營相關費用,並扣除其他營業收入。
四、電價費率檢討調整機制
(一)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電價費率審議會會議,審定電價費率及其調幅
。
(二)電價調整頻率:一年檢討二次,原則於每年四月及十月檢討調整
電價。
(三)設定調幅上限:電價漲幅及跌幅,原則每次調幅不超過 3%。但
於供電成本持續大幅上漲或下跌時,電價費率審議會得視電價穩
定基金運用情形,就調幅進行適度調整。
(四)電價費率審議會依電業經營績效表現核定合理利潤數額。
(五)合理利潤之投資報酬率設定為3%~5%,有累積虧損待彌補期間
,投資報酬率上限 5%,全數彌補累積虧損;累積虧損不存在時
,投資報酬率降為3%。
(六)電價費率計算資料期間:
1.上半年檢討電價之成本、利潤及售電量,採當年全年預估數。
2.下半年檢討電價之成本、利潤及售電量,採上半年實績數及下
半年預估數之完整一個年度為基礎計算。
五、合理利潤之績效考評機制
(一)意涵:依政策方向設定績效面向(穩定供電、節電減碳),審視
電業經營績效表現,核定投資報酬率。
(二)電價績效指標:參考當年度經濟部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指標,由經
濟部能源局篩選電價相關指標作為電價績效指標,提請電價費率
審議會審定。各項指標之評分方式與權重,直接引用經濟部國營
事業工作考成指標內容。電價績效指標包含穩定供電及節電減碳
二個面向,各面向所涵蓋績效指標項目暫訂如下:
1.穩定供電:(1) 發電機組(燃煤、水力、風力)可用率(%
);(2)電力穩定供應策略(機組依規劃時限併聯);(3)
輸配電系統停電時間(分/戶.年);(4)完成智慧電表安裝
;(5)需量競價申請抑低容量(萬瓩);(6)機組維修時程
逾期次數。
2.節電減碳:(1)火力機組熱耗率(LHV-net)(千焦耳/度)
;(2)太陽能年發電量(萬度);(3)線路損失率(%);
(4)電力排碳係數(公斤/度);(5)台電公司生能源裝置
容量(萬瓩);(6)節電計畫達成率(%);(7)調度績效
。
(三)績效考評:年度結束後,經濟部能源局提供經濟部國營事業工作
考成指標中有關電價績效指標各項目之評分與評核等第送電價費
率審議會參考,審議會可審酌調整評分與等第。
六、各類用戶電價費率訂定原則
(一)反映成本
1.按電力供給過程所需成本,反映於各類用戶電價,落實使用者
付費。(特高壓/高壓/低壓用戶之電力傳輸成本不同)
2.按各時段供電成本差異,訂定時間電價。
3.各類用戶總電費應符合電價調整方案之總電費收入。
(二)節能減碳:導入累進費率概念,用電量多者負擔較高單價。
(三)抑低尖峰:適度加大時間電價尖離峰價差或價比,鼓勵抑低尖峰
用電。(二段式尖離峰價比至少二倍,三段式尖離峰價比至少三
倍)
(四)照顧民生
1.表燈非時間電價之用電級距,民生基本生活用電採較低電價訂
定。第一段級距電價得低於供電成本,第二段級距電價接近供
電成本。
2.民生基本生活用電調整時,需評估對物價及經濟之衝擊。
(五)大類用戶定價原則
1.住宅及小商家電價:以照顧民生及節能減碳為原則。
2.工商業電價:以使用者付費及提升能源效率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