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一、法源依據:依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
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電價費率計算公式
(一)每度平均電價=〔(購電支出(含利潤)+輸配電支出(含利潤)+
售電服務費用)+公用售電業合理利潤〕/售電度數
(二)公用售電業合理利潤
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依「電業法」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進行專業分工前,採行先計算全公司合理利潤後,再依下
列計算方式分配各業別利潤:
1.全公司合理利潤計算:
全公司合理利潤=費率基礎×投資報酬率(3%~5%)
費率基礎=(固定資產重置現值+營運資金)×最適自有資金率(
30%)
註:
(1) 固定資產包含「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及「在建中固定資產
」
〔固定資產係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之會計科(項)目
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2) 營運資金=台電公司「現金轉換循環天數」×「每天營運現金
支出」
2.各業別利潤分配:
各業別利潤=業主貢獻+員工貢獻
=全公司合理利潤×50%×各業別費率基礎占比+全公
司合理利潤×50%×各業別員工人數占比
三、公式相關計算因子
(一)購電支出(含利潤):分為外部購電支出及內部購電支出
1.外部購電支出(電能供應)
係指公用售電業向民營電廠及自用發電設備業者等購買電能之費用
(內含全數電力成本及業者之利潤),因輸配電支出已包含向外部
發電業者等購買輔助服務及傳輸損失之成本,為避免重複計算,須
扣除外部電力作為輔助服務及傳輸損失之容量或能量收入。
2.內部購電支出(電能供應)
(1) 係指公用售電業向台電公司之發電業購買電能之費用(內含全
數電力成本及其利潤)。其中,供作電能供應之自發電成本再
依會計科目細分為燃料成本、稅捐及規費、折舊、利息、用人
費用、維護費用、其他營業費用、其他電業經營相關費用,並
扣除提供輔助服務收入、提供傳輸損失收入、其他營業收入。
(2) 因輸配電支出已包含向台電公司發電業購入輔助服務及傳輸損
失之成本,為避免重複計算,須扣除台電公司發電業作為輔助
服務及傳輸損失之容量或能量收入。
(二)輸配電支出(含利潤)
係指公用售電業向輸配電業購買輔助服務、傳輸損失、調度服務及轉
供電能服務之支出(含成本及利潤)。
(三)售電服務費用
係指公用售電業之各項服務費用,依會計科目細分為稅捐及規費、折
舊、利息、用人費用、維護費用、其他營業費用、其他電業經營相關
費用,並扣除其他營業收入。
四、電價費率檢討調整機制
(一)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電價費率審議會會議,審定電價費率及其調幅。
(二)電價調整頻率:一年檢討二次,原則於每年四月及十月檢討調整電價
。
(三)設定調幅上限:電價漲幅及跌幅,原則每次調幅不超過 3%。但於供
電成本持續大幅上漲或下跌時,電價費率審議會得視電價穩定基金運
用情形,就調幅進行適度調整。
(四)電價費率審議會依電業經營績效表現核定合理利潤數額。
(五)合理利潤之投資報酬率設定為3%~5%,有累積虧損待彌補期間,投
資報酬率上限 5%,全數彌補累積虧損;累積虧損不存在時,投資報
酬率降為3%。
(六)電價費率計算資料期間:
1.上半年檢討電價之成本、利潤及售電量,採當年全年預估數。
2.下半年檢討電價之成本、利潤及售電量,採上半年實績數及下半年
預估數之完整一個年度為基礎計算。
五、合理利潤之績效考評機制
(一)意涵:依政策方向設定績效面向(穩定供電、節電減碳),審視電業
經營績效表現,核定投資報酬率。
(二)電價績效指標:參考當年度經濟部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指標,由經濟部
能源署篩選電價相關指標作為電價績效指標,提請電價費率審議會審
定。各項指標之評分方式與權重,直接引用經濟部國營事業工作考成
指標內容。電價績效指標包含穩定供電及節電減碳二個面向,各面向
所涵蓋績效指標項目暫訂如下:
1.穩定供電:(1) 發電機組(燃煤、水力、風力)可用率(%);(2
) 電力穩定供應策略(機組依規劃時限併聯);(3) 輸配電系統停
電時間(分/戶.年) ;(4) 完成智慧電表安裝;(5) 需量競價申
請抑低容量(萬瓩);(6) 機組維修時程逾期次數。
2.節電減碳:(1) 火力機組熱耗率(LHV-net) (千焦耳/度);(2
) 太陽能年發電量(萬度);(3) 線路損失率(%);(4) 電力排
碳係數(公斤/度);(5) 台電公司再生能源裝置容量(萬瓩);
(6) 節電計畫達成率(%);(7) 調度績效。
(三)績效考評:年度結束後,經濟部能源署提供經濟部國營事業工作考成
指標中有關電價績效指標各項目之評分與評核等第送電價費率審議會
參考,審議會可審酌調整評分與等第。
六、各類用戶電價費率訂定原則
(一)反映成本
1.按電力供給過程所需成本,反映於各類用戶電價,落實使用者付費
。(特高壓/高壓/低壓用戶之電力傳輸成本不同)
2.按各時段供電成本差異,訂定時間電價。
3.各類用戶總電費應符合電價調整方案之總電費收入。
(二)節能減碳:導入累進費率概念,用電量多者負擔較高單價。
(三)抑低尖峰:適度加大時間電價尖離峰價差或價比,鼓勵抑低尖峰用電
。(二段式尖離峰價比至少二倍,三段式尖離峰價比至少三倍)
(四)照顧民生
1.表燈非時間電價之用電級距,民生基本生活用電採較低電價訂定。
第一段級距電價得低於供電成本,第二段級距電價接近供電成本。
2.民生基本生活用電調整時,需評估對物價及經濟之衝擊。
(五)大類用戶定價原則
1.住宅及小商家電價:以照顧民生及節能減碳為原則。
2.工商業電價:以使用者付費及提升能源效率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