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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閱卷及影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智字第10620032461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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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

或複製(以下簡稱閱卷)及影印商標案卷資料之事項,依行政程

序法序法第四十六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申請閱卷及影印之當事人,指行政程序法第二十條

規定之當事人。

本要點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指因申請閱卷及影印之商標案件對

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影響之人,以下列情形為限:

()因商標案件涉訟之訴訟當事人。

()向法院對商標申請假扣押之債權人。

()為其他相關商標爭議案件之當事人。

()來文檢具證據主張其商標或標章與閱卷及影印之商標構成相

同或近似之人。

()向本局申請登記之受讓人、被授權人或質權人。

()為商標註冊申請案中據以核駁商標之申請人。

()其他來文並檢具相關證據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影

響之人。

三、商標案件經撤回、不受理或處分確定者,下列案卷資料任何人

均得申請閱卷及影印:

()商標註冊申請案:包含申請書、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抄件、

核駁理由先行通知之陳述意見或理由書及其附件證據資料、

核駁審定書抄件。

()依商標法所為其他各項商標之申請:包含延展、授權、移轉

、設定質權等案件之申請書、處分書及其案卷資料。

()商標異議、評定及廢止案件:包含申請書、答辯書及其附件

、依職權提請評定書、補充理由書及其附件、處分書。

()各項商標申請案卷之宣誓書、申請權證明書、優先權證明文

件、委任書、法人地位證明文件。

()各項商標案件之訴願、行政訴訟及上訴之理由書、補充理由

書;訴願或行政訴訟答辯書抄件、補充答辯書抄件;訴願決

定書及法院判決書。

四、下列商標案卷資料,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卷及影印

()商標案件未經撤回、不受理或處分確定前之前點各款商標案

卷資料。

()商標案卷內未含有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之讓與、授權、質權

、信託、僱傭契約書。

()申請案第三人之意見書、廢止檢舉書、請求提請評定書或來

文資料。

()聽證紀錄或其他得提供閱卷及影印之文件資料。

五、下列商標案卷資料以原本係由申請閱卷人所提供者為限,得申

請閱卷及影印:

()涉有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之讓與、授權、質權、信託、僱傭

契約書。

()個人身分證明文件、繼承證明文件、遺產分割協議書。

()原留存本局之截角印章圖鑑。

六、商標案卷資料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政府資訊公開

第十八條第一項、檔案法第十八條規定之情事之一者,不予提

供閱卷及影印。

商標案卷含有前項不予提供之資料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七、申請閱卷及影印,得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達方式為之。

八、申請閱卷及影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內容及用途;其為利害

關係人者,應釋明法律上之利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

申請閱卷及影印之程式不符或要件不備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

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予不受理

九、本局應自受理申請閱卷之日起十日內指定閱卷期日及地點,並

通知申請人。但案卷尚未齊備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得俟案卷

齊備或理由消滅後,再行指定,並將事由通知申請人。

十、申請人或代理人進行閱卷時,應出示身分證明等文件,經本局

指定之人員核驗後影印該身份證明文件留存備查,並於閱卷登

記簿上簽名或蓋章,始得洽取案卷閱卷;閱畢後,應將原卷交

本局人員點收無訛後,始得離開。

十一、閱卷應於本局所指定之辦公處所及期日當日之辦公時間內為

  之;閱卷時,得同時為攝影之行為。有續閱之必要時,得經本

  局另行指定期日於辦公時間內續閱。

十二、閱卷時得協同一人協助閱卷。協同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經本局指定之人員核驗後,影印該身分證明文件留存備查,

  並於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但不得僅由申請人或協同人員

  單獨在場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應有本局指定之人員在場。

  前項抄錄、複製或攝影,僅得就所申請閱卷之案卷及證物進行

  ,任何與閱卷無關之抄錄、複製或攝影行為,本局得拒絕之。

十三、閱卷之案卷資料,不得攜出,亦不得於案卷上添註、塗改、

  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或毀損,且裝訂之卷證

  不得拆解。

十四、本局應自受理申請影印之日起三日內通知申請人領件。但影

  印案卷之資料尚未齊備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得將事由通知申

  請人並另定領件期日。

十五、申請人撤回閱卷及影印之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期日閱卷或領件

  者,至遲應於閱卷或領件前一日,以書面、傳真或電話通知本

  局;申請人遲誤指定閱卷或領件期日者,本局得另行指定閱卷

  或領件之期日或地點。

十六、商標案卷經電子掃描儲存者,得申請電子閱卷,由本局提供

  電腦相關設備,以影像、複製品或電子媒介等方式提供閱卷,

  並提供電子檔案資訊予申請人。

  前項申請電子閱卷之方式及程序,本局將另行發布後實施。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