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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礦區之位置界限及面積測量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經礦字第0930270889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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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礦區測量應符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四等基本控制測量之施測精度規
    範,並依下列方式測定之:
 (一)陸上礦區:得採用衛星定位測量(GPS)、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
   密導線測量。
 (二)海域礦區:採用衛星定位測量。
二、礦區各境界點縱橫坐標值,計算至公分為止,公分以下四捨五入。
三、礦區面積依礦區各境界點縱橫坐標值計算之,以公頃為單位,計算至平
    方公尺為止,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
四、測量坐標系統,依1997臺灣大地基準(TWD97),陸上礦區採用橫麥卡
    托(Transverse Mercator)投影經差二度分帶;海域礦區採用橫麥卡
    托(Transverse Mercator)投影經差六度分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