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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第55條第1項規定,84年1月28日前依原「將勵投資條例」及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由行政院核定設置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依本規定,廢止原核定設置之權責機關應為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工字第100046060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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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及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由行政院核定設置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其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廢止原核定設置之權責機關應為產業創新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