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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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設置產業園區之土地面積規模及第三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面積」,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經工字第1020460239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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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據:
「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一、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達一定規模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
外者,指土地面積在
五公頃
以上,如其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應在
十公頃
以上。
二、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面積在一定範圍內,指土地面積在
三
十公頃
以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