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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人力培訓績優獎評選表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經加四勞字第1040100519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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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倡導區內事業熱心推動員工人力培訓業務,增進員工工作技能,安定員工永續任職向心,以提升產能與競爭力,特舉辦人力培訓績優獎評選表揚活動,並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立於加工出口區各園區之區內事業營運滿1年以上者均得報名參加人力培訓績優獎之評選。

三、為辦理人力培訓績優獎表揚活動,本處得由第四組及各分處業務主管組成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事宜,並由組長擔任召集人。

四、人力培訓績優獎報名參選單位,應於每年1110日前檢附績優評審表所列相關證明文件,向評選委員會提出。

五、人力培訓績優獎評選名額,原則採各園區之區內事業在50家以下者,得錄取2名;在50家以上者,每增加30家得增列錄取1名。(以上錄取名額得依實際情形調整或從缺)

六、人力培訓績優獎當選名額經評選委員會評定後,由本處  配合園區建成週年慶祝大會頒贈獎牌(狀)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