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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質法重大公共建設之定義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經地字第10104603790號;工程技字第10100204601號;管字第1010002444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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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地質法」第七條。

地質法第七條所稱重大公共建設,係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
或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並涉及
土地開發行為之建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開發基地位於地質敏感區。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質調查研判有地質災害之虞,提具地質調查報告
    並載明研判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