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法」第七條
地質法第七條所稱重大公共建設,係指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興辦或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
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並涉及土地開發行為之建設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開發基地位於地質敏感區。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質調查研判有地質災害之虞,
提具地質調查報告並載明研判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