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事項:
「銀樓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修正為「銀樓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注意事項」,並修正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生效。
一、為防制銀樓業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以下簡稱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特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如下:
(一)銀樓業應由負責人負責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二)銀樓業應依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第三
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客戶身分資料及
交易紀錄。
(三)銀樓業應依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第五
條至第八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為大額通貨交易、疑似洗
錢交易等之申報及通報事宜。
(四)銀樓業確認客戶或其受益人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指定公告
之制裁對象者,應留存交易紀錄,並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五)銀樓業依規定申報及通報之資訊,銀樓業負責人及員工均應
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洩漏,申報及通報相關文書均應以機密
文件處理,如有洩漏秘密案件,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辦理及參加方式如下:
(一)銀樓業負責人應至少每二年參加一次政府機關、金銀珠寶商
業同業公會、法人或團體等辦理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
教育訓練。新進員工並應安排職前訓練,以瞭解有關規定及
責任。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得安排與其他專業訓練一起辦
理。
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業務檢討與查核事項如下:
(一)中華民國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每年期末應辦理
銀樓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推動情形檢討,並報經濟部
備查。
(二)經濟部應每年派員查核銀樓業者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
業之內部管制程序辦理情形,並得由銀樓業所在地之地方金
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派員陪同。
(三)前款查核業務,經濟部得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