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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樓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80240418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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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2項。
公告事項:

「銀樓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修正為「銀樓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注意事項」,並修正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生效。

一、為防制銀樓業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以下簡稱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特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如下:

()銀樓業應由負責人負責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銀樓業應依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第三

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客戶身分資料及

交易紀錄。

()銀樓業應依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第五

條至第八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為大額通貨交易、疑似洗

錢交易等之申報及通報事宜。

()銀樓業確認客戶或其受益人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指定公告

之制裁對象者,應留存交易紀錄,並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銀樓業依規定申報及通報之資訊,銀樓業負責人及員工均應

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洩漏,申報及通報相關文書均應以機密

文件處理,如有洩漏秘密案件,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辦理及參加方式如下:

()銀樓業負責人應至少每二年參加一次政府機關、金銀珠寶商

業同業公會、法人或團體等辦理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

教育訓練。新進員工並應安排職前訓練,以瞭解有關規定及

責任。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得安排與其他專業訓練一起辦

理。

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業務檢討與查核事項如下:

()中華民國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每年期末應辦理

銀樓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推動情形檢討,並報經濟部

備查。

()經濟部應每年派員查核銀樓業者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

業之內部管制程序辦理情形,並得由銀樓業所在地之地方金

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派員陪同。

()前款查核業務,經濟部得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