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3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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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訂定「有限合夥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定比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40243095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圖表附件:
10402430950-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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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據:「有限合夥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有限合夥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一定比例如下:
(一)於有限合夥出資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時,指信用或其他利
益之出資,不得超過出資總額之二分之一。
(二)於有限合夥出資總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時,指信用或其他利
益之出資,不得超過出資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部分之二分
之一加計出資總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部分之四分之三。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