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一)於有限合夥出資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時,指信用或其他利益
出資,不得超過出資總額之二分之一。
(二)於有限合夥出資總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時,指信用或其他利益
之出資,不得超過出資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部分之二分之一
加計出資總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部分之四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