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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有限合夥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定比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40243095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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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有限合夥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有限合夥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一定比例如下:

(一)於有限合夥出資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時,指信用或其他利益

出資,不得超過出資總額之二分之一。

(二)於有限合夥出資總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時,指信用或其他利益

之出資,不得超過出資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部分之二分之一

加計出資總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部分之四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