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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120470817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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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二條。

一、本基準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陶瓷面磚,指以黏土或其他無機質原料加以成形,經高溫燒結
    而成,且厚度未滿四十毫米之板狀不燃材料;主要用於牆面及地板,具裝
    飾及保護作用之裝修材料。
三、陶瓷面磚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
        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
        ;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三)原產地。
    (四)主要成分或材料。
    (五)數量、尺度(以公分或毫米為單位)。
    (六)製造年月或年週。
四、陶瓷面磚之標示方法:
    (一)前點規定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內外包裝、附掛或貼標等顯著方式標示。
    (二)前點第三款規定之原產地,除應依前款方式標示外,並應採用成型、
        燒結方式,於本體以中文或外文標示之。但擠出面磚或面積小於五十
        平方公分之馬賽克面磚,不在此限。
    (三)前款之標示,面積一萬六千二百平方公分以上之陶瓷面磚,或背面以
        玻璃纖維網為基材之陶瓷面磚,得以雷射打印、噴墨印、蓋印或網印
        等不易塗改之方式為之。
    (四)已依第二款標示原產地之陶瓷面磚,如切割成多片,並整組販售者,
        應至少有一片顯示已依第二款標示,始得免每片標示原產地。
五、本基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