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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82年4月24日內政部台(82)內著字第8284870號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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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項。
一、本一定數量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重製物者,
        以一份為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之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
        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重製物者,以五份以下為限。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四)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