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四條第三項
主旨:訂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申請設立許可各類著作發起人最低人數」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定之各類著作發起人
最低人數如下:
(一)語文著作:一百二十人。
(二)音樂著作:一百二十人。
(三)其他類別之著作:三十人。
二、申請管理之著作類別如為二類以上,每一類別之發起人最低人
數均須達到前點各款所定之人數。
三、申請增加管理著作類別者,檢附之著作財產權人名冊之人數,
準用第一點及第二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