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貿易法第五條及行政院106年9月22日院臺經字第1060097518號核定函。
公告事項:
一、鑑於北韓連續違反聯合國決議進行核試爆,已嚴重影響區域
穩定,為維護國家安全之目的,自即日起全面禁止與北韓之
貿易。
二、配合聯合國第2270、2321、2371及2375號決議禁止輸出入之
貨品(如附件),除自北韓輸入之第十一類紡織品,於聯合國
決議
106年
9月11日公布日前所完成之書面契約得向本部國
際貿易局申請專案許可,並於
106年12月10日(含)前輸入外
,不適用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仍得辦理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
三、前述以外之貨品,得適用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仍得辦理輸
出入貨品之規定,惟需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許可,並
於106年12月25日(含)前輸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