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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9: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20051690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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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如附件。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