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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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20051690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圖表附件:
10200516900公告項目表10203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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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如附件。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