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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之輸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060460405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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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貿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106 85日通過第2371號決議,加


    強對北韓之制裁。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暫停自北韓輸入之

 


  貨品新增「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3章 「魚類、

 


  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及 CCC2607.00.

 


  00.00-3 「鉛礦石及其精砂」等12項貨品 (貨品明細詳附

 


  件) 。暫停輸入之貨品,如已於運送途中者,一律退運或

 


  轉運,不適用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仍得辦理輸入貨品之

 


  規定。

 


二、本公告暫停輸入之貨品,另刊載於本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

 


  訊網(網址為http://www.trade.gov.tw)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