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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水庫蓄水範圍內違規使用設施之拆除、清除或拖吊等執行事項,屬「水庫蓄水範圍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其他有關蓄水範圍管理事務」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000460183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1000415解釋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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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水庫蓄水範圍係蓄水事業人為遂行蓄水利用興辦水利設施經營管理所及範
圍,是其範圍內相關行為之相關管理事項,當為其權責所及之應行事項,
且依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二授權訂定之水庫蓄水範圍管理辦法第二條及第
四條業明訂水庫蓄水範圍由興辦人或其委託管理機關(構)管理各項管理
事項,是水庫蓄水範圍內未經管理機關(構)許可使用之違規行為,水庫
管理機關(構)本於管理之權責,對違規使用之設施之拆除、清除或拖吊
等執行事項,自屬水庫蓄水範圍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其他有
關蓄水範圍管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