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依水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
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私有土地,係指下列土地:
(一)水庫蓄水範圍部分:指位於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公
告之水庫蓄水範圍內或雖未公告水庫蓄水範圍,但已為水庫淹沒區內
之私有土地。
(二)海堤區域部分:指位於海堤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
內之私有土地。
(三)河川區域部分:指位於河川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經劃定公告或實際認
定之河川區域內之私有土地。
(四)排水設施範圍部分:指位於依排水管理辦法第四條公告區域排水設施
範圍內或雖未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但為排水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區域排水實際管理範圍內之私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