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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所稱「醫療健保」補助之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6202000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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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所稱「醫療健保」補助包含「健
保補助」、「意外保險費用」、「生育補助」、「傷殘補助」及「醫療支
出補助」。其中「醫療支出補助」係指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
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但不含配
鏡、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疾
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
指定病房費;另未訂定個人直接回饋補助金額上限者,義肢、義眼、義齒
、鑲牙不納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