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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二款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62020199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1020510解釋令.pdf
廢止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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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二款規定,所稱應經許可之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
水行為,係指以施設建造物方式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