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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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水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所稱足以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用水之利益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62020197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1010731解釋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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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水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所稱足以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用水之利益
,係指(一)温泉之取用。(二)以共同取水為目的,並設置共用蓄水池
及輸水管線供給各住戶用水之集合式社 區或聚落,其取用水者。(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用水足以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用水之利益之情
形。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