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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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稱水道指排水設施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62020196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1000401經濟部解釋令.pdf
1060308廢止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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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稱水道指「排水設施範圍」乙詞,因其係指區域
排水之使用管制範圍,故所稱水道應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區域排水
」。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