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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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訂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北韓應經經濟部核准之貨品」,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060460483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訂定公告-1061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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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 據: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為維護國家安全目的,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北韓之貨品,
均應事先經本部核准,惟在我國解除對北韓禁止貿易之前,
暫停核發許可。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