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有關中小企業適用資格疑義: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中小企業,應以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基準之事業。另依「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中小企業之認定,係以企業實收資本額、營業額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擇一認定,中小企業申請適用本辦法租稅優惠時,倘採實收資本額為認定標準者,以研發支出當年度全年月平均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