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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2條第1項有關中小企業認定及第4條第1項第2款所稱「增資擴展」之適用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經企字第104046025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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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有關中小企業認定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增資擴展」之適用疑義:

一、本辦法立法目的以鼓勵中小企業積極增僱員工、提升國內就業率,中小企業於二年之公告優惠適用期間內,因增資、增僱行為致不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者,仍視同中小企業,得依本辦法申請租稅優惠。

二、另基於本辦法鼓勵中小企業於經濟不景氣期間增僱員工、促進就業立法目的及條文規定追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施行之立法意旨,企業於公告優惠適用期間內依本辦法申請一百零三年度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乘減除之優惠,而適用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前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者,各機關基於輔導業務需求,就特定業務事項,得以實收資本額、營業額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擇一作為判定是否為中小企業之基準。

三、為落實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環境及輔導其自立成長之政策目標,以提升本辦法鼓勵企業增僱員工及促進就業之效益,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生效日起,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之新投資創立之中小企業,其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於二年之公告優惠適用期間內得免再辦理增資。至非屬新投資創立之中小企業於上開公告期間(二年)內,辦理增資(不以一次為限)者,其增加實收資本額累計應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於增僱行為發生之同一會計年度或以前會計年度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