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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提撥造林基金比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09804604900號;農林務字第0981741651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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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提撥比例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提撥比例計算公式:
 
提撥比例 F(%)=實際使用林地面積(公頃)×32(萬元/公頃)/直接工程費(萬元)×100%
 
 
公式定義:
一、「提撥比例」為依實際使用林地面積乘以每公頃單位面積之提撥費用
    (32萬元/公頃)計算可提撥造林基金總額,再除以直接工程費換算
     成提撥比例。
二、「實際使用林地面積」係指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範圍及水庫淹沒區等
     實際改變原林地使用用途之面積。
三、分子“32”為參照「獎勵輔導造林辦法」所規定前6年每公頃發給造
    林獎勵金新臺幣32萬元作為計算基準。
四、「直接工程費」係指發包工程金額,包括施工費、環保安衛費、品管
     費、承包商管理費及利潤、保險費、營業稅均在內。
五、上述「提撥比例」公式將依不同水資源開發計畫使用林地面積及其工
    程費而有不同之提撥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