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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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訂定「應施檢驗飲水用水龍頭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一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 10530001970 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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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據:
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 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旨揭檢驗規定如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飲水用水龍頭商品品目明細表」。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