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第一六六六次院會院長提示及參酌有關規定訂定之。
二、出勤時間
(一)簽到: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四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十
分。
(二)簽退:每日下午五時二十分;星期六中午十二時二十分。
三、遲到、早退
(一)辦公時間開始十分鐘後未到公者為遲到。
(二)下午時間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早退。
遲到、早退五次為曠職半日,二者得合併計算。
四、曠職
(一)上午八時五十分及下午一時五十分以後到公者一律以曠職半日
論。
(二)下午五時十分(星期中午十二時十分)以前離開工作地點,亦以
曠職半日論。
(三)曠職人員應按日扣除俸薪,曠職繼續達十次或一年內累計達三
十日者記大過一次。仍繼續曠職者,再記一大過一次(公務人員
請假規則第十七條。
(四)經曠職登記,而累計達三日者,該年考績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五、出勤、退勤
(一)應在本人姓名下親筆簽名。
(二)不得為他人代簽或上下午一併簽。
(三)除奉准外,不得在其他單位空白處簽到、退。
前項第二款如發現為人代簽,經查明屬實,從嚴議處。
前項第三款如擅自在其他單位簽到、退者,以曠職登記。
六、請假
(一)事假、病假、公假應先辦請假手續,奉准後始得離開工作崗位,
急事急病不及親自請假者,得委託同事為之。假期已滿仍不能
到公,應辦請假手續,未請假者,自滿假日起,以曠職登記。
(二)辦公時間擅離職守,不假外出者,查無正當理由,以曠職登記。
(三)公假、公差應將證明副本或影送人事室登記。
(四)非因交通或其他特別事故,請事假病假一小時,各級主管應確
實查核原因後給假。
七、出勤時間內工作人員由各級主管負責監督考核,并將優劣事蹟紀
錄考核手冊,陳上級主管核閱後,送人事室登記。
八、查勤
(一)由秘書室、人事室、人事查核室主管合組抽查小組,由秘書室
主任召集之,必要時由召集人指定人員查勤。
(二)不定期至各單位查勤,並備查勤紀錄簿紀錄出勤情形。
(三)查勤隨行人員負責記錄出勤情形。
九、本局職員差勤處理,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外,悉依本要點執
行。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