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法:
國際貿易局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訂定日期不可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人字第1050850142A號函停止適用
一、實施目的:
(一)為尊重本局同仁意願,兼顧公私生活需要,使人事管理更趨人
性化。
(二)為減輕同仁因台北市捷運系統全面興建而導致交通擁塞之苦,
採彈性出勤管理,以資配合,藉之培養祥和情緒,進而提振工
作士氣與行政效率。
二、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民眾洽公,不使民眾感到不便。
(二)建立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三)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
(四)在現有人力下辦理,不得因而請求增加員額。
三、實施對象:
(一)本局全體職員(含編制內人員、聘僱人員、職務代理人、臨時人
員及商務人員)。但各單位正、副主管、科長(含辦理副主管及科
長業務人員)不列入彈性範圍。
(二)除局長、副局長、各單位主管、副主管,辦理副主管業務人員
及專案簽准之人員免刷卡外,本局其餘人員均應按規定刷卡。
(三)應刷卡之人員必須親自刷卡,凡託人刷卡者,一經查獲,概以
曠職登記;另託人代刷及代刷卡者,第一次各予申誡乙次,第
二次以上者各記過乙次,以上人員均於刷卡處公布姓名。
(四)技工、工友得視實際需要由秘書室規劃辦理。
四、實施方式:
(一)分為彈性上班及正常上班二種,科長以上人員依正常上、下班
時間(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下班,其餘人員均可彈性
上、下班;彈性範圍為正常上、下班前後各半小時,上班滿規
定時數後即下班,採完全彈性方式,惟核心時間內,全體均需
在局。
(二)彈性上、下班刷卡起訖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上班刷卡:八時至九時。
1.七時三十分以前刷卡,視同不依規定刷卡。
2.七時三十分至八時十分刷卡均視為八時十分到局。
3.九時十分至九時二十分到局如未請假,以遲到登記。
4.九時二十分後到局如未請假,以曠職登記。
下午上班刷卡: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四十分。
1.十二時三十分以前刷卡為上午早退。
2.十三時四十分至十三時五十分到局,如未請假,以遲到登記。
3.十三時五十分後到局如未請假,以曠職登記。
4.中午休息時間,不具彈性。
星期六上班刷卡:八時至九時。
處理方式同週一至週五上午上班情況。
星期六下班刷卡:十二時至十三時三十分。
1.十三時三十分後刷卡視同不依規定刷卡。
(二)不具彈性者上、下班刷卡時間:
依正常上、下班時間上、下班。
週一至週五上午上班刷卡:七時三十分至八時三十分。
下午上班刷卡: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四十分。
下午下班刷卡:十七時三十分至十八時三十分。
星期六上班刷卡:七時三十分至八時三十分。
星期六下班刷卡: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三)全日上班以八小時計,半日上班以四小時計,惟到、離局前、
後各有十分鐘緩衝時間。
(四)非於彈性上班時間(八時至九時)內刷進者,不論上、下午,凡
上班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不計;上、下午上班未滿一小時部分
,不得合併計算為一小時。
(五)中午休息時間,全體休息,不具彈性。
(六)核心上班時間:左列時間各單位人員均應上班:
1.全日上班: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2.半日上班:九時至十二時。
3.加班:以全日上班滿八小時,半日以上班滿四小時,經指派
超時工作,始得加班,惟仍應受本局員工加班費管制
要點之限制。
(七)刷卡方式:
1.每日分上午上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三次刷卡;但若非於
規定之刷卡機正常刷卡時間內到、離局者,於到、離局時均
應刷卡,未刷卡者應依規定請假。
2.上、下午刷卡—任何時間到局及正常時間離局應於上、下班刷
卡機刷卡。
中途離局—應於「中途離局刷卡機」刷退。
加班上班—應於「加班上班刷卡機」刷進。
加班下班—應於「加班下班刷卡機」刷退。
3.凡不依規定方式刷卡,致無刷卡紀錄者,以未刷卡論,應依規
定請假。
4.忘記刷卡,以未刷卡論,應依規定請假。
5.不在刷卡機正常刷卡時間刷卡者,以遲到、早退論,應依規定
請假。
6.忘記帶卡—應於正常刷卡時間內至刷卡處接受錄影後至人事
室簽到、退並加註到(離)局時間及身分證字號,但
每月每人不得超過三次,每超過三次以曠職半日論
,未接受錄影者以簽到、退時間為到(離)局時間依
據。
五、請假手續:
(一)請假或休假人員需先填妥請假單或休假單,陳遞局長或經授權
之主管人員核准後,方得離開;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至遲
於三日內將假單送人事室登記備查,逾期概以曠職登記。
(二)請假時應依規定填妥假單各欄位,未依規定填寫之假單概不受
理。
(三)請假如跨月份時,應於同一假單上依各月份分行填列。
六、核對差假紀錄:
(一)人事室於每日上午將各單位異常刷卡紀錄送達各單位信箱,各
單位應派專按時領回,並傳閱各表列當事人,當事人應即核對差
假紀錄;如有錯誤,應於報表空白處註明更正內容,未請假者應
按報表所載應請時數請假。各單位收齊假單後連同報表加蓋單位
戳記後於收到報表日內回擲人事室信箱,人事室依據報表更正有
關事項,不再受理個人申請更正事宜,各單位收到報表三日若不
回擲人事室信箱,差假紀錄即視同確定,爾後人事室不再受理更
正事宜,若影響當事人權益,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二)人事室於每月五日列製上月份差假統計月報表,於每年十二月
表列年度累計統計表送達各單位信箱,如有錯誤,請於收到報
表五日內由單位統籌向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七、其他:
(一)有民眾洽公單位之櫃台人員,應依正常上班時間派人值班。
(二)實施彈性後,凡因交通事故而致遲到者,概依規定請假。
(三)為避免人員過度集中同一時段上班,各單位於正常上班時間內
,宜分配二十%人員上班,單位人員較少者,至少須有一人以上
上班,從事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
上班而影響業務推行。
(四)本要點自核定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