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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際貿易局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貿人字第1050850142A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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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國際貿易局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訂定日期不可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人字第1050850142A號函停止適用
一、實施目的:
 (一)為尊重本局同仁意願,兼顧公私生活需要,使人事管理更趨人
     性化。
 (二)為減輕同仁因台北市捷運系統全面興建而導致交通擁塞之苦,
     採彈性出勤管理,以資配合,藉之培養祥和情緒,進而提振工
     作士氣與行政效率。
二、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民眾洽公,不使民眾感到不便。
 (二)建立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三)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
 (四)在現有人力下辦理,不得因而請求增加員額。
三、實施對象:
 (一)本局全體職員(含編制內人員、聘僱人員、職務代理人、臨時人
    員及商務人員)。但各單位正、副主管、科長(含辦理副主管及科
    長業務人員)不列入彈性範圍。
 (二)除局長、副局長、各單位主管、副主管,辦理副主管業務人員
    及專案簽准之人員免刷卡外,本局其餘人員均應按規定刷卡。
 (三)應刷卡之人員必須親自刷卡,凡託人刷卡者,一經查獲,概以
     曠職登記;另託人代刷及代刷卡者,第一次各予申誡乙次,第
     二次以上者各記過乙次,以上人員均於刷卡處公布姓名。
 (四)技工、工友得視實際需要由秘書室規劃辦理。
四、實施方式:
 (一)分為彈性上班及正常上班二種,科長以上人員依正常上、下班
     時間(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下班,其餘人員均可彈性
     上、下班;彈性範圍為正常上、下班前後各半小時,上班滿規
     定時數後即下班,採完全彈性方式,惟核心時間內,全體均需
     在局。
 (二)彈性上、下班刷卡起訖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上班刷卡:八時至九時。
     1.七時三十分以前刷卡,視同不依規定刷卡。
     2.七時三十分至八時十分刷卡均視為八時十分到局。
     3.九時十分至九時二十分到局如未請假,以遲到登記。
     4.九時二十分後到局如未請假,以曠職登記。
     下午上班刷卡: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四十分。
     1.十二時三十分以前刷卡為上午早退。
     2.十三時四十分至十三時五十分到局,如未請假,以遲到登記。
     3.十三時五十分後到局如未請假,以曠職登記。  
     4.中午休息時間,不具彈性。
     星期六上班刷卡:八時至九時。
     處理方式同週一至週五上午上班情況。
     星期六下班刷卡:十二時至十三時三十分。
     1.十三時三十分後刷卡視同不依規定刷卡。
 (二)不具彈性者上、下班刷卡時間:
     依正常上、下班時間上、下班。
     週一至週五上午上班刷卡:七時三十分至八時三十分。
               下午上班刷卡: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四十分。
               下午下班刷卡:十七時三十分至十八時三十分。
     星期六上班刷卡:七時三十分至八時三十分。
     星期六下班刷卡: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三)全日上班以八小時計,半日上班以四小時計,惟到、離局前、
     後各有十分鐘緩衝時間。
 (四)非於彈性上班時間(八時至九時)內刷進者,不論上、下午,凡
     上班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不計;上、下午上班未滿一小時部分
     ,不得合併計算為一小時。
 (五)中午休息時間,全體休息,不具彈性。
 (六)核心上班時間:左列時間各單位人員均應上班:
     1.全日上班: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2.半日上班:九時至十二時。
     3.加班:以全日上班滿八小時,半日以上班滿四小時,經指派
             超時工作,始得加班,惟仍應受本局員工加班費管制
             要點之限制。
 (七)刷卡方式:
     1.每日分上午上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三次刷卡;但若非於
       規定之刷卡機正常刷卡時間內到、離局者,於到、離局時均
       應刷卡,未刷卡者應依規定請假。
    2.上、下午刷卡—任何時間到局及正常時間離局應於上、下班刷
      卡機刷卡。
      中途離局—應於「中途離局刷卡機」刷退。
      加班上班—應於「加班上班刷卡機」刷進。
      加班下班—應於「加班下班刷卡機」刷退。
    3.凡不依規定方式刷卡,致無刷卡紀錄者,以未刷卡論,應依規
      定請假。
    4.忘記刷卡,以未刷卡論,應依規定請假。
    5.不在刷卡機正常刷卡時間刷卡者,以遲到、早退論,應依規定
     請假。
    6.忘記帶卡—應於正常刷卡時間內至刷卡處接受錄影後至人事
                室簽到、退並加註到(離)局時間及身分證字號,但
                每月每人不得超過三次,每超過三次以曠職半日論
                ,未接受錄影者以簽到、退時間為到(離)局時間依
                據。
五、請假手續:
 (一)請假或休假人員需先填妥請假單或休假單,陳遞局長或經授權
     之主管人員核准後,方得離開;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至遲
     於三日內將假單送人事室登記備查,逾期概以曠職登記。
 (二)請假時應依規定填妥假單各欄位,未依規定填寫之假單概不受
     理。
 (三)請假如跨月份時,應於同一假單上依各月份分行填列。
六、核對差假紀錄:
 (一)人事室於每日上午將各單位異常刷卡紀錄送達各單位信箱,各
    單位應派專按時領回,並傳閱各表列當事人,當事人應即核對差
    假紀錄;如有錯誤,應於報表空白處註明更正內容,未請假者應
    按報表所載應請時數請假。各單位收齊假單後連同報表加蓋單位
    戳記後於收到報表日內回擲人事室信箱,人事室依據報表更正有
    關事項,不再受理個人申請更正事宜,各單位收到報表三日若不
    回擲人事室信箱,差假紀錄即視同確定,爾後人事室不再受理更
    正事宜,若影響當事人權益,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二)人事室於每月五日列製上月份差假統計月報表,於每年十二月
     表列年度累計統計表送達各單位信箱,如有錯誤,請於收到報
     表五日內由單位統籌向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七、其他:
 (一)有民眾洽公單位之櫃台人員,應依正常上班時間派人值班。
 (二)實施彈性後,凡因交通事故而致遲到者,概依規定請假。
 (三)為避免人員過度集中同一時段上班,各單位於正常上班時間內
    ,宜分配二十%人員上班,單位人員較少者,至少須有一人以上
     上班,從事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
     上班而影響業務推行。
 (四)本要點自核定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