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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應施檢驗商品燃氣台爐、燃氣烤箱及即熱型燃氣熱水器之檢驗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10030013070 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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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如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燃氣台爐、燃氣烤箱及即熱型燃氣熱水器之檢驗標準修正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