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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應施檢驗複合木質地板、條狀地板、方塊地板及鑲嵌地板商品之檢驗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二字第10220019390 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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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
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旨揭檢驗範圍修正如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複合木質地板、條狀地板、方塊地板及鑲嵌地板商品之檢驗範圍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