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驗義務人完成符合性聲明之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除該商品之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外,該商品之符合性聲明書中與不符合項目屬構造相同之其他型式,亦屬商品檢驗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情事,一併失其效力;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之商品,其原型式試驗報告不得再次作為符合性聲明之技術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