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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完成符合性聲明之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除該商品之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外,該商品之符合性聲明書中與不符合項目屬構造相同之其他型式,一併失其效力。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1013000446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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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驗義務人完成符合性聲明之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除該商品之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外,該商品之符合性聲明書中與不符合項目屬構造相同之其他型式,亦屬商品檢驗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情事,一併失其效力;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之商品,其原型式試驗報告不得再次作為符合性聲明之技術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