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施檢驗防火塗料商品,係指凡進口或國內產製可供建築裝潢使用之塗料商品,其進口報單、出廠證明、包裝或產品、型錄或其他相關資料中以中文或其他語文標示宣稱具有耐燃或防火性能者;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之應施檢驗一般塗料商品,係指凡進口報單、出廠證明、包裝或產品、型錄或其他相關資料中以中文或其他語文標示可供附著於建築物表面使用之一般塗料。但非屬可供附著於建築物表面使用之一般塗料或適用其他非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十條公告之檢驗標準之產品,非屬本局應施檢驗品目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