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應施檢驗防帶靜電鞋之取樣數量。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二字第10720001810號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法規功能按鈕區
 

應施檢驗防帶靜電鞋之取樣數量為數量二千雙以下取樣三雙,數量二千雙以上取樣六雙。本局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檢台(八三)三字第○九○六○號公告中關於應施檢驗防帶靜電鞋取樣數量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