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施檢驗熔接用防護面具之取樣數量按種類、型式、濾光板及護蓋板不同,每一種取樣三個。本局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七日檢台(八一)三字第一二○三四號公告中關於應施檢驗熔接用防護面具取樣數量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