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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應施檢驗熔接用防護面具之取樣數量。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二字第10720001810號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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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熔接用防護面具之取樣數量按種類、型式、濾光板及護蓋板不同,每一種取樣三個。本局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七日檢台(八一)三字第一二○三四號公告中關於應施檢驗熔接用防護面具取樣數量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