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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商品先行放行辦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報驗義務人輸入應施檢驗國外產製木材加工用圓盤鋸或研磨機商品,聲明輸入後安裝地點並檢附文件,經本局認定有先行放行必要者,得依上開規定申請先行放行。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1033000014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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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驗義務人輸入應施檢驗國外產製木材加工用圓盤鋸或研磨機商品,聲明輸入後安裝地點並檢附文件,經本局認定有先行放行必要者,得依商品先行放行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申請先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