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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關於USB隨身碟商品。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五字第1020010578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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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B隨身碟」如因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於本體清楚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且須經破壞外包裝方能取出商品本體者,得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商品檢驗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