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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具有行動電源功能之複合性功能應施檢驗商品」檢驗標準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103300075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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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行動電源功能之複合性功能應施檢驗商品」,自10351日起,該類商品除應符合原檢驗標準之規定外,尚需符合行動電源之檢驗標準,始可辦理商品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證書,10351日前已取得之具有行動電源複合性之商品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證書,若未辦理行動電源檢驗標準測試者,應重新加測行動電源之標準並辦理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