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行動電源功能之複合性功能應施檢驗商品」,自103年5月1日起,該類商品除應符合原檢驗標準之規定外,尚需符合行動電源之檢驗標準,始可辦理商品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證書,103年5月1日前已取得之具有行動電源複合性之商品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證書,若未辦理行動電源檢驗標準測試者,應重新加測行動電源之標準並辦理換證。